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由
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
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
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
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