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此外,在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单位施以双罚制时,对单位一律使用罚金刑。
罚金有以下五种执行方式:
(1)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2)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3)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4)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
(5)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方法。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
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