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
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份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者称为出养子女。子女出养后,本生父母之亲权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
2、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
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