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2)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
3)在婚内双方约定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但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除外。
(
4)用于违法犯罪如赌博、吸毒等所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
(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
6)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属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