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除非确实有特殊情况的,最长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即使普通短期诉讼时效一直被中断,一直在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超过二十年之后,诉讼时效期间也会经过。诉讼时效经过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债权人的
债权请求权,债权人据此丧失胜诉权,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据此完全丧失。
也就是说,
超过诉讼时效时,如果对方未提出抗辩,则人民不应主动释明,根据相关事实证据该怎么裁判就怎么裁判;如果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则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时效是否确已经过,若确定则人民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