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顺序为:
第一顺位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第二顺位为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第三顺位为破产债权。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