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
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
(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
(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
(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
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