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须为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且是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申请认定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无权属争议;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润、税收等)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4、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5、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
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八)该
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