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以户为单位,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在规定的地段享有建筑住房、添置生活设施,在庭院种植树木、永久居住的权利,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人(农户)与所有人(集体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农户之间的相邻关系受民事法规调整,在土地管理方面,如土地登记、规划、收回、地政管理等,受行政法规的调整。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及继承取得,消灭方式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担负义务,是关系着我国农村人口的生活与生产的重大问题。这就是
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