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依法提供准确、完整的
仲裁申请材料,可以更好地提高仲裁部门的办案效率。
2、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自行申请仲裁,需
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项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并出具有效的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携带本人和劳动者的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申请仲裁时,还需提交近
亲属关系证明,由近亲属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还需提供近亲属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规范填写书面
仲裁申请书(详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书写规范”)。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详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交材料须知”)。
3、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书面仲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书书写规范且书面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书书写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或出具“补正材料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仲裁收件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