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
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告诉我们,劳动
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劳动者不服可以
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既没有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