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人
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对其处理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恶意透支行为、最终结果上有没有给发卡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如果行为人利用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自买自卖或者串通买卖等方式进行套现的,则类似于利用虚假消费的POS机具刷卡套现的方式,从行为人的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有无恶意透支行为、后果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来判断是否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或者
骗取贷款罪。
2、关于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或者使用
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如果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人其目的在于骗取
信用卡套现资金并进行使用而不是非法占有,同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
3、利用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的或者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信用卡持卡人虚假汇款或虚假买卖套现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利用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或者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信用卡持卡人虚假汇款或虚假买卖套现的行为,其本质都是利用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给予信用卡持卡人的优惠待遇从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