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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手续

更新时间:2022.10.15

1)报警:交警事故报警服务电话:122;高速公路报警救援电话:12122 2)报警时交警会先询问一些情况,比如有无人员伤亡、车辆是否能够移动、是否有公共设施损坏等,还会询问是否单/双方事故,并要求当事人到护栏外面等候; 3)交通警察到达现场,随同一起来的还有路政、清障、医护等; 4)交警和路政把警示桩放好后就可以拍照留证了,交警还会问一些问题,之后将会收走驾照和行驶证,并告知要去交警大队处理。 5)清障车将会将事故车辆拖离高速,可以选择直接拖去当地修理厂或停车场(停车需要收费); 6)到了交警大队后,提供保单/保单号,如果没有则把玻璃上的交强险标志拍下来或撕下来,也可以在公众号或网上查询保单号; 7)写一份书面说明,记录事发时的时间、地点、事故、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等; 8)将路政费用结清后,带发票找交警开具责任认定书及放行单; 9)到停车场出示放行单,而且要付费,再就可以把车弄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 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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