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没有继承依据,只有再公房承租权的一些规定,与死者共同居住满2年,无房居住的,可以与承租人
订立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公房使用权具有独立的财产性质。目前,公房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由单位分配,另有部分城市居民私有拆迁安置,前者是私房权的转化,后者则是依据国家政策,是社会主义国家特定历史条件的福利制度,两者均涵盖了部分权的属性。从现实公房使用权的现状考察,公房使用权现有权能几乎涵盖了传统民法权的四项权能,公有
房屋使用权人可以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且出租获得租金利益,可以参与房改,虽然不能直接处分,但在遇有拆迁时可以获得80%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