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行为方式不同。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要求必须有聚众,即纠集多人共同参与的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不一定是聚众进行。
二是,危害程度不同。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包括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殴打维持秩序的
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听制止,坚持扰乱,情节恶劣的;多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如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情节一般,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则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三是,处罚对象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处罚对象是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进行扰乱的个人和参与扰乱的共同行为人,也包括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参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