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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视居住期间传讯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2.09.20

监视居住期间的传讯这个问题,要解决你的问题,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所以说,如果在监视居住未满期的情况下,突然被公按机关取消而转为逮捕羁押,无非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你朋友违反了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2、案情有进一步进展,有新的证据证明你朋友的犯罪事实,或查明发现你朋友有另外未交代的犯罪事实,采取监视居住已不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总之,在监视居住期间突然改变强制措施,对你朋友的情况不利,应有心理准备,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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