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设立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
1、
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4、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
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
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
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