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是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二、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
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获得财产的一方需向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三、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
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四、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
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五、夫妻
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六、离婚时一方所有的
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