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如果当事人超过执行期限仍然不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当事人
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会对前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额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又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罚款不交的法律后果是会面临两种,第一种就是超过15天之内不交罚款会产生一定的滞纳金,第二种就是就算自己不主动交但是在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时限之内,行政机关是可以作出强制执行手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