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7条受害人
遭受人身损害,享有请求
赔偿义务人支付交通事故护理费的权利。护理费,是指在治疗期间或治疗终结后因伤残需要护理的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2、对于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进行确定。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3、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还需要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法院根据案情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4、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护理级别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级别的确定应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做出。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费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