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程序如下:
一、询问核定身份:
姓名、住址、拘留时间、逮捕时间、起诉书收到时间、是否要求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
2、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认罪否;犯罪时间、地点、次数是否与起诉书一致;逐项与起诉书核实
三、举证质证
1、公诉人将犯罪证据一一举证、展示,
2、被告人及律师是否有证据出示
四、法庭辩论
1、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
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
2、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休庭,法官与
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
七、宣判
八、释法、法庭教育:
解释判决结果,使被告人认罪,达到教育罪犯、节约行政成本(不上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
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