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规劝同案犯自首认定为立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在认定所犯罪行轻重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大小时,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大小。该犯罪分子在
取保候审期间,在司法机关没有安排的情况下,主动规劝并带领其他同案犯投案自首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立功的司法本意,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另外对同案犯来说,其在被劝说投案后也获得了争取自首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对立面;且被告人规劝他人投案自首,说明其犯罪后能够积极悔罪,主动恶性减少,在量刑上应当给予其
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