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新增人员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享受各项
工伤保险待遇,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1、根据《江西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4号)第五条中“参保缴费后次日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的精神,为保障参保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新增人员参保登记工作。
2、参保单位应在新进(招聘、考录、调入等)工作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试用期)当日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人员参保登记。鼓励各参保单位建立工伤保险新增人员“先登记后上岗”的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3、各级经办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参保单位当天申报、当天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工伤保险新增人员参保登记。如工伤保险人员新增时间已超过本月正常征缴计划时间,应在下月征缴时进行补缴。参保单位在补缴费用后,新增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工伤保险新增人员参保登记(受理)的次日。
4、新增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料和流程按照《江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和各地经办机构具体规定执行。根据我省社会保险“五险统征”的要求,新增人员按规定需参加养老、医疗、生育保险的,应一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