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减轻,但不得加重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被称为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该原则有两层含义: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倾听被处罚人的意见,不得因被处罚人对拟议中的处罚事实和依据有异议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一个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后,因当事人的申辩,在被复议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责令重作,或者被人民法院判令重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基于原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包括处罚种类的加重和处罚幅度的加重。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申辩、诉讼的权利。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申辩后加重处罚,将限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因此,所谓申辩加重处罚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单纯就当事人的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的情形。,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