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3)未成年罪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者教育过的,或有涉黑势力苗头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或采用折减幅度之内的较小比例。
⑷未成年罪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或采用折减幅度之内的较大比例。
⑸未成年罪犯确实因身心成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社会政治压迫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60%。
⑹未成年罪犯可能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初次犯罪、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一贯表现较好,人格健全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⑺行为人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未成年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
(1)至⑹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