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资本经营过程中,资产重组的投资者在对资本市场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其实物资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形式,通过参股、控股、股权的相互转让与置换,决定企业的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的重组,通过这种以企业产权为核心的股权重组,以期达到使资本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股权重组主要涉及公司股本数量、资本结构、股权分布的变化。
股权重组在中国主要有四种形式:股票回购、换股、参股和上市收购。
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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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重组是企业资产重组重要形式,其特征主要有:
上汽十亿收购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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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重组中,被参股、控股的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参股、控股企业对被参股、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只对其出资的股金承担有限的风险责任。
参股、控股企业以其所占有被参股、被控股企业中股份的多少,来实现其对被参股、被控股企业产权占有的
权利和义务。
股权重组往往会导致被参股、被控股企业内部最高经营管理层的改组。股权投资者往往以其所有的股份数额,要求被参股、被控股企业改组高层经营管理层,并对其经营方向进行符合自身利益的调整。
在股权重组中,往往会导致企业组织形式的改组,从过去传统的企业,改组成为股份公司或
有限责任公司以明确界定股权投资者各自的权益,规范利益分配机制。
股权重组既可发生于股份公司之间,也可发生在非股份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通过股权重组与相互置换往往能组成利益攸关的命运共同体。
资产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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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历史成本计价
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时,
中铝股权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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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增值的税务处理
1)股份制改造时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本条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企业依据本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A、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B、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2)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问题
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资产转让、销售是指资产所有权转归接受方,并取得相应的交换价值(包括有价证券)。
企业在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1〕118号)第四条第
(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受让资产的计价
企业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税务处理
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
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
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希望我对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怎么办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