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
未成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未成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相关意见认为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未成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未成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分。而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身就具备了应当
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如果再同时存在其他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相较同样的成年人犯罪案件全案情节较轻,更易接近情节轻微的条件。为更利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相继出台的两《解释》对较为普遍的情节轻微,可以予以免刑的情形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因此,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免刑是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规定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