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
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人保的条件应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担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