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区别有:适用对象不同、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期间性质不同。
具体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券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加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助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力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因素中止、中断或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上面就是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