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属于共同债务。
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
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2、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
签订借款合同,根据
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能免除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还款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仍是借贷关系中的还款义务人。
风险提示:一般来讲,在经济社会,奉行的基本原则是“谁欠的债务谁来偿还”。审查的基本原则为审查借款人的名义。在确定借款关系的主体时应当综合签约主体,实际归还部分还款的主体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