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武汉市#####。系受害人赵#之母。
再审申请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湖北省########。系受害人赵#之父。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址武汉市#########。系肇事车司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址武汉市###。系肇事车实际车主。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客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张#交通肇事附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月#日作出的
(2009)武刑终字第###号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2009)新刑初字第###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应当再审的事由,特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9)武刑终字第####号、武汉市##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新刑初字第###号第二项,改判如一审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连带赔偿¥####元);
二、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月#日#时#分许,再审被申请人张#驾驶鄂A###金龙牌客车,由武汉市#####街前往武汉城区,行驶至阳福线仓埠街###段时,因路面凹凸不平,被申请人张#为避让路面一坑洼,向左打方向盘在路左行驶是,所驾驶客车与对向赵#驾驶的鄂A###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相撞,由于被申请人张#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亦没有及时报警,导致被害人赵#由于救治不及时而死亡。经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2009)新刑初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