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后,还是否需要担保人,应当由当事人进行协商。《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担保的方式多种多样,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当事人在进行房产抵押后,还达成协议,要求提供担保人的,债务人应当提供,未约定的,可以不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