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交警大队提出
伤残鉴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
(二)伤者持《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
(三)鉴定人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作出伤残鉴定的结论。《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财产损失数额巨大
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