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是违法行为,只需要行政处罚,但是拉皮条,就构成犯罪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立案标准为: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