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复议时间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部门,如上一级公安局复议。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