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审查确定案件性质。
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查确定案件性质。
对于确有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获取有关证据,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积极协助警方破案;经过审查,对于
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