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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伙关系终止合同书全文

更新时间:2022.07.29

1、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普通清算、特别清算) 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 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2、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 (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 (3)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 3、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清算事务(由清算人执行)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 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6、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7、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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