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科负责执法文书的盖章、编号、发放、核对工作。各执法单位应在每周周一凭检查计划及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登记说明领取执法文书(可备有一定富余量),各执法单位应加强执法文书管理,不得私自处理,严防丢失。
二、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执法监察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规范填写《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当在检查前由监督检查带队负责人组织参加检查人员讨论研究,编制检查方案,细化检查具体事项和内容。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主管副局长审批后实施。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需要予以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向局长报告并经批准,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保存。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需经局长批准可延长30日。
三、整改复查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各执法单位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收集整改或未整改相关材料,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应依法立案调查。
生产经营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或治理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执法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呈主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四、案件受理
投诉、举报材料经过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五、立案审批
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各执法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案件主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协办人不免除责任;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通称案件承办人,下同)。经法规科审核,由案件承办人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先行调查取证的,5日内完成补办的立案审批手续。
六、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人要认真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