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受害方死亡的,受害方一般可诉求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就医交通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