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的
权利和义务有以下这些: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
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
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
5、有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6、有偿还
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
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
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