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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后,肇事者没钱赔偿的,属于民事争议,被害人亲属可以按以下情形处理:
(1)被害人亲属可以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负有赔偿责任的义务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经
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没有能力
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害人亲属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再次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