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描述、说明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
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
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这是
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一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