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不动产产权证制度之前,没有
土地使用权证的
房屋所有权证一般具
有法律效力。实行不动产产权证制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二为
一,就并不存在只有房屋所有权证,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树林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
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