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额贷款申请人需要是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2、贷款用途明确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3、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4、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