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
债务纠纷案件必须提供下列
证据: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等类型的证据;以及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例如身份证明、企业
营业执照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