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具体的金额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
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