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订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限定,贪污、受贿的立案准则: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能够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职责。贪污或受贿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能够立案;贪污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是指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罚的
(三)曾因有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招致不能追缴的;
(六)导致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