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
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