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二)客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
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处罚程度不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