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第一、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由此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
第二,
信用卡诈骗犯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第三,“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